一、自貿港財稅政策
1.企業所得稅15%
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生態軟件園內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征收。
適用條件:
符合鼓勵類產業企業:采用目錄式管理,具體為《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貿易港新增鼓勵類產業目錄(2020年本,征求意見稿公示中)
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
實質性運營: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財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2.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生態軟件園內設立的三大重點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旅游業)企業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適用條件:
享受優惠的范圍限定:從境外新設分支機構取得的營業利潤和持股比例超過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與新增境外直接投資相對應的股息所得;
要求被投資國(地區)的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不低于5%。
3.個人所得稅15%
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的境內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15%的部分,予以免征。享受優惠的所得,包括來源于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四項所得)、經營所得以及經海南省認定的人才補貼性所得。對享受優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實行清單管理。
適用條件: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
與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且實質性運營的企業或單位簽訂了1年以上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
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連續繳納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
(須包含本年度12月當月)的高端緊缺人才。本條對無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境外人才不做要求。
符合高端、緊缺人才:
1)高端人才范圍:符合下述條件之一
符合海南省各級人才管理部門所認定的人才;
一個納稅年度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收入達30萬人民幣以上;
2)緊缺人才范圍:符合海南自由貿易港行業緊缺人才需求目錄(根據市場需求作動態調整)。
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人員,不得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園區優惠政策
1.企業所得稅、增值稅貢獻獎勵
企業當年企業增值稅、所得稅地方實際入庫留存(即扣除中央所得)為參考基數,給予企業階梯比例獎勵(如下表所示),獎勵資金用于企業新技術新產品研發、市場推廣、生產經營、平臺建設、人才發展等。
獎勵 | 獎勵參考基數 | 獎勵 |
檔次 | 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省級留存 | 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縣級留存 | 比例 |
一檔 | 30萬(含30萬)-60萬 | 30萬(含30萬)-60萬 | 35% |
二檔 | 60萬(含60萬)-100萬 | 60萬(含60萬)-100萬 | 40% |
三檔 | 100萬(含100萬)以上 | 100萬(含100萬)以上 | 50% |
四檔 | 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省縣兩級入庫貢獻合計500萬(含500萬以 上) | 80% |
2.人才獎勵
個人所得稅獎勵:對于未享受海南自貿港高端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稅負不超過15%政策、且工資薪金和勞務所得年收入20萬元以上的企業員工,可享受的人才獎具體計算方式為:(1)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和勞務所得形成個人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100%獎勵(即扣除中央所得后為地方分享部分,以下同);(2)企業員工來源于企業股權(不含股權轉讓)、期權、知識產權成果形成個人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50%獎勵。
房租補貼、購房補貼:對于其他各類人才,海南省將連續提供三年的住房租賃補貼,其中拔尖人才每個月5000元,其他類高層次人才每個月3000元,40歲以下全日制碩士生每個月2000元,35歲以下全日制本科生每個月1500元。
三、補充說明
自貿港政策與園區優惠政策可同期使用,但不作疊加,詳情為:
1.若企業符合自貿港政策享受條件則優先使用自貿港企業所得稅15%政策,自貿港政策覆蓋不到的范疇,如增值稅部分,則可使用園區財稅返還政策。
2.若個人已享受享受海南自貿港高端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稅負不超過15%政策,則不再享受園區“人才獎勵”中的個人所得稅獎勵政策。該政策適用于對于未享受海南自貿港高端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稅負不超過15%政策、且工資薪金和勞務所得年收入20萬元以上的企業員工。
3.上述園區政策中,涉及財稅返還的部分,兌現的扶持資金獎勵總額,不得超過地方實際入庫留存。